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共青团组织建设和青年工作,不断增强团组织在企业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共青团天津市委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组织是企业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增长知识和才干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组织联系青年的纽带和桥梁,是企业各项工作的生力军和突击队。
第三条 公司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四有”青工队伍为目标,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为党的工作大局和广大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服务,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公司党委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保证共青团组织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组织上的严密性,努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第五条 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德才兼备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以“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和“要有崇高的理想追求、忠于职守的精神、锐意开拓的劲头、复合型人才的本领、热爱青年的诚心、脚踏实地的作风、廉洁为公的品德、活泼向上的风貌”为根本目标,建设坚强有力的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
(二)不断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团的工作格局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团的各级组织,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管理和考核。
(三)加强团员青年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团员素质,努力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向团员青年负责,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和改进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领导,每年应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专题研究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主动支持团组织和青年工作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团的组织设置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团委,负责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和青年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工作和团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建立健全团的各级组织。
第十条 原则上团员在3人以上30人(含3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团员在3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共青团总支委员会,团员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共青团的基层委员会。团的各级组织按有利于工作需要可灵活设立。(基层团委一般不单独设立,可与本单位党群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共青团基础局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如需提前或延期,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团的干部
第十三条 团的干部由同级党组织负责考察,团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协助党组织做好团干部的选拔和考察工作。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单位团干部任命前应事先征得公司团委同意。
(一)团的领导干部应当是政治坚定,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品德高尚的优秀青年。
(二)原则上公司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基层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其他专兼职团干部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三)公司团委书记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基层团委书记原则上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专兼职团干部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团干部应享受的待遇:
(一)公司团委书记为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岗位,直属各单位任命的团委(总支、支部)负责人统称为团委(总支、支部)书记,应为主管岗位。
(二)团干部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在其任职期间应享受与其岗位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三)兼职团干部在任职期间可享受一定的津贴,津贴标准由同级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在党组织领导下,公司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对团员青年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革命理想信念、社会主义道德、爱国主义、民主与法制、形势政策、企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积极引导团员青年正确认识并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中去,促进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教育团员青年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同一切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研究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做好后进青年的教育转化工作,调动和保护青年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做贡献。
(一)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成绩。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带领团员青年开展青年突击队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
(三)在青年员工中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物质消耗。
(四)引导和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开发智力资源,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充分发挥青年知识分子的作用,为他们施展才智创造条件。
(五)重视、关心和做好合同工、临时工青年的思想工作,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为公司发展做贡献。
第十七条 代表和维护青年员工利益,为青年员工办实事。
(一)及时了解和向有关部门反映青年员工的意愿,维护青年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组织各类有益健康的青年社交活动。
(三)建立青年员工业余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进青年员工身心健康。
(四)指导、帮助青年员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
(一)建设好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和工作秩序,定期召开团委(总支、支部)工作会和生活会。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基层团组织工作。
(1)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团课)制度,保证团内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各级团组织半年和全年要有工作安排和总结。
(3)建立健全团员青年档案,做好日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4)严格执行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团小组应在发放工资后五天内向团支部上缴团费;团支部、团总支应在发放工资后二十天内将团费交至所属团委;公司所属基层团委和直属团总支、团支部应每半年上交一次团费。
(三)要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团的干部,不断提高团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1)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团干部进入党校、团校和其他干部管理学校进修。
(2)公司团委每年举办一次团干部业务培训班,基层团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举办团干部读书班。
(3)配合有关部门对团干部进行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积极鼓励并创造条件选送专职团干部参加各类岗位的认证学习,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四)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做好超龄团员离团工作。
(六)各级团组织要把每年的团员评议注册工作与对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七)认真做好年度组织状况统计工作。团支部(团总支)每季度末整理一次“团员花名册”,并将整理情况报上级团组织;基层团委每半年统计一次团员和团的基层组织情况,并在每年的7月10日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以前报公司团委备案。
(八)认真开展“学党章小组”活动,积极推荐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章 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团委(总支、支部)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总支、支部)会;不是党员的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同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团委书记应该是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中青年职工代表应保证适当比例,保证代表广大青年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团委(总支、支部)书记,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了解企业施工生产情况,协助经营者就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带领团员、青年积极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部署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独立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二)决定下级团组织的设置及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三)表彰优秀团员和青年员工,授予荣誉称号。
(四)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团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考核下级团组织和团干部的工作情况。
(二)反映二级单位党政组织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团委有下列建议权
(一)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任免、调动建议,协助党委对所属团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
(二)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到重要和关键岗位经受实践锻炼。
(三)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员工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按照《团章》规定:各团总支、团支部应将收缴团费足额及时上缴;基层团委应将收缴团费的百分之五十上缴,其余自行合理使用。
(二)团组织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通过其他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三)团的专项活动和团代会可经党委和行政领导批准从行政列支拨款。
(四)各单位根据35周岁以下青工数,每人每年不少于20元标准拨给必要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团的活动经费(团费和其他来源的经费),一定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一)团的活动经费可用于表彰奖励优秀团干部、团员;表彰奖励先进的基层团组织;订阅报刊、团刊;组织团员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等。
(二)上一级团组织每年应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章 团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是基层各级团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团员青年教育管理的具体任务是:
(1)根据《团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对团员青年提出严格的具体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2)及时转递团员组织关系;
(3)管理好团员档案;
(4)根据《团章》的规定,严肃组织程序,妥善处理好团员的离团、脱团和退团工作;
(5)对违纪团员给予组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团员必须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团的纪律,严格履行团员义务和权利。
(一)共青团员必须参加包括团的政治学习、民主生活会、换届选举等活动。
(二)共青团员要按《团章》规定主动交纳团费,每月发放工资三天内将团费交至团小组或团支部。
(三)团员调入、调出本单位应主动办理组织关系,凡因个人原因超过半年仍不办理者,按自动脱团处理。团员外出(或借调)超过三个月者,应办理临时组织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一)年龄在28周岁(含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应保留团籍,并参加团组织的活动。28周岁以上的青年党员(不含28周岁)不再保留团籍,担任团内专门职务的,原则上仍保留团籍。
(二)保留团籍的党员,同团员一样,享有团员的一切权利,应当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党团活动发生冲突,一般应参加党的活动。被选入团的领导机关或者担任团内专门职务的党员,由于工作需要,遇到党团活动时间发生冲突,应在取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活动。
(三)团员入党后,只交纳党费。
第二十八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者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八章 团组织与党、政、工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共青团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和研究团的工作,并给予明确指示。团组织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团委每季度一次,总支、支部每月一次),对党组织的要求和交办工作要积极努力地完成。
第三十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经常关心和指导共青团工作,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工作,了解施工生产的难点和重点,带领团员、青年积极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第三十一条 工会和共青团是群众组织,在活动内容和方式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团组织在进行青年思想教育、组织劳动竞赛、文体活动和代表青年员工利益等方面,要主动争取各级工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相互沟通情况,共同把工作做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工作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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